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一)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二)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三)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四)填写《低保备案表》;(五)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民主评议: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信息核对。街道通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行业评估。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六)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审核和审批: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四、发放: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低保对象,由民政局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卡。